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能督查規程》選用既思考容器壓力與容積乘積巨細,又思考介質危險性以及容器在生產過程中的效果的歸納分類辦法,以有利于安全技能監督和辦理。該辦法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:
第三類壓力容器(下列情況之一):
一、高壓容器。
二、中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損害介質);
三、中壓貯存容器(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損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·m3);
四、中壓反響容器(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損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0.5MPa·m3);
五、低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損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0.2MPa·m3);
六、高壓、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;
七、中壓搪玻璃鋼容器;
八、運用強度級別較高(指相應規范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)的資料制造的壓力容器;
九、移動式壓力容器,包含鐵路罐車(介質為液化氣體、低溫液體)、罐式轎車、[液化氣體運送(半掛車)、低溫液體運送(半掛車)、持久氣體運送(半掛車)]和罐式集裝箱(介質為液化氣體、低溫液體);
十、球形儲罐(容積大于等于50m3);